问题 | 徐州交房可以延期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选购房产时不得延误时间,否则将构成违约定金,需按照条款进行赔偿。若经过友好提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付款流程的,则购房者可继续保持原有合同,但有权向开发商提出损失赔偿要求;若第二次确认后,在三个月限期之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且开发商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解除合同,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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