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没有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一房二卖纠纷案件,实践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策略:首先,当出卖人先后来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签订了相关合同,并且为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也完成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时,可以判断这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然而,鉴于后买受人所签订的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因此他们所购得的房屋已经真正成为其所有权所属。在这种情况下,前后两位买受人所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有所区别的:后买受人因为其债权已经得到完全实现,已经成为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他们所享有的是基于该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前买受人则享有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这种债权请求权主要是针对出卖人提出的给付要求,特别是接受其给付的权利,并不具备直接支配和排除其他权利的效力。即便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了买卖标的物,但是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通过登记转移给了后买受人,因此他们对该房屋的占有在法律上失去了依据,构成了无权占有,需要承担返还房屋的责任。其次,如果出卖人在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又与后买受人签订了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那么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前买受人名下,出卖人不再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出卖人实际上是在出卖他人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必须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力进行处分。如果出卖的标的物并非出卖人所有,而且出卖人也没有权力进行处分,那么这样的物品便无法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最后,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如果无权处分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获得了处分权,那么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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