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搜索买房子的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所出现的“一房二卖”的争议问题,实践操作中应该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方式:首先,若出卖方先后与两位买家签订了两份有效的房屋购买协议,并且在履行了对后买家的合同义务后,成功完成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在此种情况下,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具有合法性。然而,由于后签订的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其中的买家已经实际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前后两位买家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存在差异:后买家因为其债权已经得到充分实现,已经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他们所享有的是基于该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前买家则享有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这是一种针对出卖方的给付请求权,特别是接受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并不具备直接的支配和排他效力。即便前买家已经实际占有了买卖标的物,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通过登记转移给了后买家,因此他们对该房屋的占有在法律上失去了依据,构成了无权占有,需要承担返还房屋的责任。其次,如果出卖方在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家并完成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家达成了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前买家名下,出卖方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方实际上是在出卖他人的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必须属于出卖方所有或出卖方有权力处分。如果出卖方并非房屋的所有者,而且也没有处分权,那么该标的物便无法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合同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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