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催告函必须等到延期后发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屋交付日期逾期达三个月并经过书面形式的催告后,业主有权选择取消购买该房产的合约。在这一过程中,业主应首先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书面的通知以设定最后的合约履行期限;若该通知发布超过三个月且未能得到解决的话,业主将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违反合同条款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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