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延期交房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依照预定的交房期限如期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有权催促其尽快完成交房事宜,并就确切的交房日期进行磋商沟通。若催告无效且在超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未能正式交房,购房者享有法定权利向法院提请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开发商未能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况,应严格依据签订的购房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如果购房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则需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政府部门所公布的或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地区、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来予以确定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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