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保延期交房免责期怎么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开发商应在预定时间内履行其交付房屋的义务。若因环境保护问题致使上述义务无法按期完成,开发商将被视为违反合同条款。此时,开发商需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然而,若经过双方协商订立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购房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具体而言,可参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一区域、同一类型房屋租金标准,以此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参考标准。如违约金仍不能弥补购房者的实际损失,则应适当提高违约金的支付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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