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充购房定金不给退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定金应否退还的情况,以下为几点有效的解决途径:首先,卖方与买方之间可通过理性、友好的协商来解决定金退还事宜;其次,倘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买方也可考虑寻求消费者协会(简称“调委会”)的协助,由他们出面进行调解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此外,若以上途径仍未能满足需求,买方亦可选择拨打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向相关部门提出举报投诉;最后,若以上所有措施均告失败,买方仍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额退还所缴纳的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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