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贷款延期还款违约金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商品房开发者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其需向买受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如双方并无事先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则可参照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适时发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区域、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予以确定。对于主张违约金过高而要求降低的一方,其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为基准进行适度调整;反之,若认为违约金过低而要求提高的一方,则应以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新的违约金数额。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且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若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或双方并无特别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该权利。若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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