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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属于违约金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出卖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则需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倘若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对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说明,那么可以参考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或者寻求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进行评定来确定。对于主张违约金过高而要求予以降低的一方,其所提出的理由必须是违约金已经超出了实际损失的30%,否则不应得到支持;反之,如果认为违约金过低,需要提高的一方,其所提出的依据必须是违约行为给自身带来的实际损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如存在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况,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此时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在收到对方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解除权。若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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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