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房产纠纷的证明有效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地产公证在法律层面上具有不容忽视的效力。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规定,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欲办理公证事务,均可向其住所地、经常性居住地、行为实施地或事实发酵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相应申请。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公证申请,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注名;而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以及遗嘱等公证事项,则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交申请。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及文书,理应被视为确定事实依据的重要凭证,除非存在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反证。若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备法律效力,则须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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