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收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关于定金担保的相关事宜,我们有如下表述。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将定金作为向对方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担保方式。定金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即宣告成立。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然而,其总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超过此额度部分,并不具有定金所赋予的法律效力。在实际交付过程中,若实际交付的定金超出或不足于约定的定金金额,则应视为对原定定金金额的变更。2、针对已经约定了定金的情况,如果在后期收取定金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那么另一方将无法同时主张返还定金以及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2、对于约定了定金的情形,后期若是收取了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另一方不能获得要求返还定金、又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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