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延期交房物业让交物业费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业主有义务依据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如约按时足额地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在特殊情况下,即使业主与物业的实际使用者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并同意实施,但作为业主,依然需要承担起承担连带缴付相应费用的法定义务。就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而言,《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一条明确定义为:业主务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倘若业主与物业实际使用者之间另有约定,即由物业实际使用者承担物业服务费用,那么同样须遵循这一约定,同时业主仍需承担连带缴纳费用的责任。对于已经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和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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