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遵照约定的期限,向购买者移交所购房屋所有权及居住使用权,当事人可向我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寻求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的执法机构,负有对房地产行业实施全面监管与规范化管理的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有权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催告通知,以督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也需承担由于延期交付所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完成交房工作并且不能够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释,那么购买者将有权根据合同条款,依法行使解除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其中还应包含相关的利息费用,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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