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数次延期交房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确载明了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那么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即可。然而,如果合同中并无对此类事宜作出明确规定,那么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来进行判断和处理。具体而言,根据该解释的第十五条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当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时,经过催告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业主一方可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合同中有其他特别约定。在此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催告,则解除权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2)对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违约金,业主有权主张。具体数额可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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