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多少算正常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延迟三个月交付房产尚属允可范围。如遇此类情况,业主首先应敦促开发方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若在催告后的三个月之期仍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则业主有权申请解约,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然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双方未曾就此达成共识时,经由业主催告后,解约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业主未进行催告,其解约权应自解约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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