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代签怎么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行为人欠缺代理权、逾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失效之后,他们如果仍以被代理人之名签订合同,在未经被代理人确认之前,此种合同并不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对于购买房屋的定金事宜,如果是由家长代表签署,则无法要求退还。当因买方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购房定金”这部分将被视为违约赔偿金支付给卖方;同时,违约一方亦需承担中介服务费用以及由此为他人带来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类代办服务费、税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在缺乏代理权、逾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失效之后,若继续进行代理活动,而未经被代理人确认,则此类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可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是否承认的答复。如被代理人未能做出回应,则视为拒绝承认。在被代理人尚未确认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所遭受的损失向行为人提出赔偿请求。然而,赔偿金额不应超过被代理人确认时相对人可能获得的利益。若相对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行为人并无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和行为人均须按照各自的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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