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购房不给退定金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屋购买过程中,预付款项所缴纳的定金通常情况下是不予退还的。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其行为与合同规定相违背,以至于造成合同目标难以达成,那么他们也就失去了要求对方退还定金的权利。然而,若因不可抗拒的外因或卖方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导致合同无法持续履行时,当事人便可向卖方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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