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二十年还能告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纷争,若超过20年则不具备进行法律诉求的资格。自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期限内,权利者如欲维护其权益,法院将不再予以支持,此种时效性规定被称之为权利的最长保护期。关于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自权利者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若超过两年,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对于“拖欠或拒绝支付租金”的情形,诉讼时效设定为一年,若超过一年,人民法院同样将不予受理。最长时效适用于“自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简而言之,即权利者若不知晓或不应知悉自身权益已遭侵害,寻求人民法院的保护时亦须在二十年时效范围内提出,否则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1)房地产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期两年,自权利者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若超过两年,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2)房地产纠纷的特别诉讼时效:为期一年,针对“拖欠或拒绝支付租金”的情形,诉讼时效设定为一年,若超过一年,人民法院同样将不予受理。(3)房地产纠纷的最长诉讼时效:为期二十年,最长时效适用于“自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简而言之,即权利者若不知晓或不应知悉自身权益已遭侵害,寻求人民法院的保护时亦须在二十年时效范围内提出,否则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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