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不交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者不能仅因开发商尚未事先履行违约赔偿义务而拒绝接受其所出售之房产。具体原因如下:(1)接受房产与追索开发商迟延履行交付义务责任两者之间并无明确的优先次序可言,同时亦未有任何现行法律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即认为在接受房产之后便无法再行追究开发商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在开发商确实已出现迟延履行交付义务且不存在法定合理抗辩事由的前提之下,购房者是否决定追究及何时启动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程序,完全属于购房者个人的合法权益;(3)除非购房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否则接受房产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购房者自动放弃对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追索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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