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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纠纷开庭几次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通常要求至少进行一次开庭审理。然而,倘若案件的审理过程需要,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安排多次开庭。在此方面,法律仅对审判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如下:“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中止诉讼程序:(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愿意继续参与诉讼;(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但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但尚未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4)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诉讼;(5)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依赖于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而该另一案件尚未审结完毕;(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当导致中止诉讼的原因得以消除时,应立即恢复诉讼程序。”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如仍需延长,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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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0: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