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据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程度科以何种刑法的种类。
问题 | 危害行为 |
分类 | |
解答 |
![]() 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指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构成,自然也无刑事责任可言。因此,研究和把握刑法上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危害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这类无意识和意志的身体动静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这些情况下的举动,并不是人意志或意识的表现,因而即使在客观上对社会有损害,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并不表现人的意志,甚至违背其意志,因而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行为。比如,铁路扳道工突发疾病不能履行扳道的职责,致使列车相撞。这里,扳道工未履行扳道的义务就是由于突发疾病这种不可抗力所导致的。(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是违背行为者主观意愿的,客观上他对身体强制也是无法排除的,因此此等行为也非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比如,正在运行中火车的司机被罪犯捆绑,无法履行职责,导致严重交通事故。这里火车司机的未履行职责就是由于身体受到强制而无法实施法律所要求的积极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所实施的损害社会的行为,除非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而属于合法行为的以外,其他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而达到触犯刑法程度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因为这时行为人是在其意志和意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这一行为。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二、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比如,以枪杀人而构成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作为就是直接违反了刑法中的“不得杀人”的禁止性规范。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凡是只能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消极行为就不能构成。作为一般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个别孤立的动作,因此不能机械得将一个犯意所支配的若干有机联系的动作和活动环节,分解为多个作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就行为人自身的表现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无论是利用身体的哪个部位的动作,只要符合作为的特点,就是作为的具体实施方式。比如,行为人既可以是利用四肢,拳打脚踢的伤人、杀人,也可以是口出秽言的侮辱,眼神示意的教唆。 2、利用身份条件的作为。行为人利用自己所具有的特定身份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除了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之外,还可能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 3、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这种作为方式的特点是,行为人利用工具的某种属性作用于犯罪对象使对象产生某种改变从而侵害或威胁犯罪客体,是一种最常见的作为实施方式。物质工具的种类很多,除了刀枪棍棒、绳索毒药等普通作案工具以外,各种现代化的高科技产品都可能成为实施危害行为的工具。 4、利用自然力的作为。自然力是指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在现实世界里,行为人利用自然力进行犯罪的案件并不少见。 5、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只要行为人以身体活动驱使动物,就是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比如,利用毒蛇猛兽伤害、杀害他人。 6、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行为人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而实施危害行为。比如,行为人利用精神病人杀人,利用未满14周岁的少年进行放火、决水。 三、不作为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比如,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对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而情节恶劣的,就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等;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不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故意杀人罪、决水罪等。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 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仅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等。比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行为人拒绝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被视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换言之,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的根据。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机械地根据法律条文上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运用法理,分析有关法律规范的内涵及行为人同所发生的法律事件的关系,加以确定。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具有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业务的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比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人的职责,游泳场的救生员负有抢救落水人的义务,值勤消防队员负有灭火的义务。严格来讲,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亦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因为这类义务一般都由各种法规、条例、规则所规定,其效力的根据仍在于法律的规定。但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行为的前提是担任相应的职务或从事相应的业务,因此,与一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相比,又有显著的不同。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如果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从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比如,约定抚养他人婴儿的人对该婴儿负有抚养义务,如果不尽此种义务致使婴儿死亡的,就应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广义地包括自愿承担义务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比如,行为人驾驶汽车将行人撞伤,就负有将行人送往医院抢救的义务。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是一个理论上争议较大的问题。我们认为,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既然由于它而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的状态,行为人就有义务消除他能够消除的危险。当然,对这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不作为成立犯罪除了存在特定的义务以外,还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那就不可能成立不作为的犯罪。而在存在履行特定义务实际可能的情况下,行为人却未实施刑法规范所要求的作为,致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自然应负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当时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不作为之所以能成为与作为等价的行为,就在于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危害行为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