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办证的房产纠纷可以起诉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在出卖方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情况,致使合同无效或将被撤销、解除时,购买方可有权利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关银行利息、合理的经济损失,此外还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出卖方提出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真实情况或是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销售的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权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销售的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若该房产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但出卖方却故意拖延不予办理,那么业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出卖方尽快办理房产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如果能够办理,而对方拖延不办,业主则可以起诉要求办理房产证,并依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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