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中途撤股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选择终止并退出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予以判定,该法律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签订了合伙期限相关条款的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内,只要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相关合伙人便具备了退伙的合法权利:(一)当合伙协议所设定的终止条件得以实现时;(二)经过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三)因合伙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无法再持续参与合伙事业的情形;(四)此外,若有其他合伙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中明文规定的应尽义务之时。而在第四十六条中同时指出,对于那些在合同中未能明确规定出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来说,在不对其运营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的前提条件下,相关合伙人同样也可选择退伙,然而必须事先向其他合伙人发出至少为期三十天的告知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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