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纠纷房产证写谁的名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面临争议的房地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无法办理相应的所有权证明。例如,当卖家所提供的房地产物资上还承载着贷款机构的抵押、已经存在的购买权益、工程契约承包商的优先购买权等诸多权责,或者该物资已经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并查封或是采用其他方式限制其争端权益时,买方接收到的有关于此财物的附带权益将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此时是不能够为这个房产颁发新的所有权证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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