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二、录音证据在什么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录音证据在以下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1、一定要保存好录音的原始载体;
2、录音内容要清晰,通话录音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3、在法庭上提交录音证据,不仅要提交录音光盘,还要提交录音文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