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哪类鉴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房屋存在的以下两种类型的重大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依据相关法规申请要求退房:1、随着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若业主方认为主体结构存在品质不达标的情况,则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验。在经过严谨的核验后,若确认主体结构确实存在品质不达标的状况,那么业主方将会拥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如果楼盘质量问题对业主方造成了进一步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承受相应的赔偿责任。2、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使用情况这一特殊情况,业主方可以向卖方索取退回房产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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