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让买房人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三个重要观点如下:首先,迟延履行金的支付环节只能够在强制执行程序层面上得到落实,换句话说,只有当申请执行人事先感知到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其按照执行名义所明示的义务,并且由此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以后,才使得执行机构有机会应用迟延履行金准则。其次,衡量被执行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的时间节点应该以执行文书中所载为准,而不是参照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之后实际执行机构在例如执行通知书之类的法律文书中所设定的履行期限。第三,由于执行名义所明确的义务内容是判断被执行人履行与否的关键要素,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新产生的义务,并不能够成为判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对于非金钱类义务,无论是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必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金。而针对被执行人未能于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内履行非金钱性质给付义务的情况而言,无论是否已经为申请执行人带来现实损害,均需向其支付迟延履行金。在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双倍偿还申请执行人已经承受过的经济负担;若未造成损失,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案例的事实状况进行裁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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