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主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动产的所有权确立不以登记为主,而是以交付为主,下面为你详细说明:
一、交付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之时起便发生效力。 在实际生活中,这意味着当动产从出让人手中实际转移到受让人手中时,该动产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了。 例如在购买手机的常见场景中,当卖家把手机交到买家手里,此时手机的所有权就归买家所有。 这是因为交付这一行为,象征着对动产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从法律层面看,交付使得受让人获得了对动产直接支配和管领的权利,从而确立了其所有权。 而且这种交付原则,符合人们日常交易的习惯和认知,能够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让买卖双方的权益在交付那一刻得到明确的界定。 二、特殊登记情况 虽然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主要方式,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法律规定,像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需要进行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比如在机动车交易中,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当发生纠纷时,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可能会优先得到保护。 也就是说,若原车主将车辆卖给了他人但未登记,而后又将车辆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因善意购买且不知情,其权益可能会在法律上得到优先保障。 所以,对于这些特殊动产,登记是保障所有权的重要补充措施。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机动车卖给小李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小朱又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小胡,小胡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完成登记。此时,小李和小胡就该车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动产所有权确立以交付为主的原则,小朱将机动车交付给小李时,小李已取得该车所有权。但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小胡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并完成登记,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小胡的权益可能会在法律上得到优先保障,小李虽先取得所有权,但因未登记,其权益可能难以对抗小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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