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前起诉会有优先受偿权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破产前起诉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1.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情况: 在经济活动中,若债权人在破产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例如常见的抵押权、质权或者留置权等。 比如,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 当甲公司面临破产时,乙银行作为债权人,凭借对该房产的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即便乙银行在甲公司破产前就已起诉,其优先受偿也是基于所拥有的担保物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优先获得清偿。 2.普通债权的情况: 如果债权人持有的只是普通的无担保债权,例如企业之间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未支付货款的债权。 即使在破产前起诉,起诉的作用也主要是确认债权的存在和具体数额。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这类普通债权通常会按照法定的顺序,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平等地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并不存在优先受偿权,而是需要按照各自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来分配破产财产。 综上所述,决定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的关键因素在于债权本身的性质,而不是是否在破产前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向小李银行贷款,以公司房产作抵押。后小朱公司面临破产,小李银行在其破产前起诉。同时,小胡公司与小朱公司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小胡公司也在小朱公司破产前起诉。争议点在于破产前起诉的他们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分析: 1、小李银行因对小朱公司房产有抵押权,即便在小朱公司破产前起诉,基于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优先获清偿。 2、小胡公司持有的是普通无担保债权,破产前起诉主要是确认债权存在和数额。破产程序启动后,需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平等参与分配,无优先受偿权,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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