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时抵押财产有优先权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1.法律依据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都对抵押权人的优先权有相关规定。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核心特点就是具有优先受偿性。 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为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他们在特定情况下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 这种规定是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考虑,确保抵押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2.优先权的具体体现: 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对于那些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财产经过合法的变价处理,如拍卖、变卖等后,在所得价款的范围内,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例如,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了银行。 当该企业破产时,银行对于该抵押房产在经过拍卖、变卖后所获得的价款,就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体现了法律对抵押权人权益的特殊保障。 3.存在的限制情况: 然而,并非所有的抵押权都能绝对地享有优先权。 如果存在法定的撤销或无效情形,比如企业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将财产抵押给特定主体,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该抵押权可能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抵押权人也就会因此丧失优先权。 案情回顾: 小朱的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此前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小李。小胡等普通债权人认为银行应和他们按比例分配房产变价款,争议焦点在于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是否有优先权。后查明企业曾有将财产恶意抵押给银行的嫌疑。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及《企业破产法》,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性,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实现。若不存在法定撤销或无效情形,银行小李对抵押房产变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2、若企业为逃避债务恶意抵押房产给银行小李,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该抵押权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小李将丧失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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