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注销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企业进行简易注销后,如果出现未清偿的债务等状况,股东有可能要担负起连带责任。
通常来讲,在注销的过程里,如果有股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去履行清算的义务,像没有通知债权人、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等这些行为,从而致使公司的债务没有办法得到清偿,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然而,必须要留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简易注销后的股东都肯定会承担连带责任,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注销程序以及股东的行为等多方面来进行综合的判断。 倘若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完成了简易注销,并且股东也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当尽到的义务,一般情况下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总之,对于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简易注销后股东就一定或一定不会承担连带责任,而要仔细考察注销过程中的各种细节以及股东的实际行为等因素,从而准确地确定股东的责任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后进行简易注销。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小丽发现公司还有未清偿债务。小丽认为小朱、小李、小胡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未通知债权人,未清理债权债务,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小朱等三人称已按法定程序完成简易注销且履行了应尽义务。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等三人确实未按规定履行清算义务,如未通知小丽,未清理债务,根据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 2、若小朱等三人能证明已按法定程序完成简易注销且履行了应尽义务,按照法律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准确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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