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债权人能拿回多少资金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企业破产申请被批准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债权人能否最终收回其所应得的资金额度,主要取决于该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其所背负的债务规模等诸多因素,同时也会受到破产清算过程中采取何种具体程序及适用哪些相关法律规范的影响。
一般而言,在首先满足了偿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剩余的破产资产将按照以下次序依次进行偿还: 1.破产债权人的工资款项及其附属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以及抚恤待遇,同时也是企业拖欠未纳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向员工支付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所欠缴但不属于上列第一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所欠的各项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在资产清算完毕后,仍有剩余财产无力偿还所有优先级别的请求,则将根据比例原则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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