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因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的就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发生的纠纷。
问题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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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概念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就了解公司信息而产生的纠纷。股东知情权是在法理上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所作的理论概括。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存 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章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二、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一)查阅权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98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二)复制权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三)质询权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公司信息接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信息接收权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公司怠于披露法定信息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查阅权而言,应当从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之日起算。公司行为发生之后,只要股东尚未提出查阅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即尚未开始计算,公司不得以股东长期未提出请求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四、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诉讼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可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只有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情形下,股东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是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只有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时候,才有此前置程序的规定,对其他请求不存在要事先向公司提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 (二)对“有不正当目的”和“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理解和把握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正当利益,但是任何权利皆有一定的边界,都必须接受一定的限制。公司虽然由股东投资形成并由股东终极控制,但是公司毕竟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丝毫不能抹杀公司作为一个‘自体’的存在。公司的秘密、利益等,是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主体所享有的,股东并不能恣意妄为。” 股东知情权在保障股东权利的同时,增加了公司的负担,并且可能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因此,各国公司法在确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无不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其中最常见、最主要的限制就是目的限制,即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必须出于正当目的。 股东知情权纠纷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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