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不同意怎么办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因企业破产后出现的债务重组问题而导致债权人并不赞同债权人,那么这种情况将会变得极度复杂且应对困难。
在面对此类情形时,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到,在进行破产重组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流程要求。 具体而言,法庭首先要全面分析各种相关要素,包括企业的重组价值、实施可能性及其对债权人所产生的潜在影响等等。 如果法庭经过深入权衡之后确定破重组计划既满足了法律规定,同时又确保了公共利益最大化,即便有部分债权人对此表示反对与不认可,它仍有可能获得通过。 在这种场合中,对于这些表示反对的债权人的权益,同样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得到相应的保护和维护。 具体而言,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有部分表决团成员未能通过重组方案的草案,此时破产企业或其管理者有权与未通过该重组方案草案的表决团进行积极协商。 该表决团在对双方的意见做出充分沟通和交流后,可再次进行投票表决。 双方在此过程中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内容均不能损害其他表决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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