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的义务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破产程序的执行过程中,能否确保管理人拥有专业素养、高度责任心以及持久性的任职能力,乃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而有效地开展的先决条件与基石。
因此,企业破产法在确立了对管理人任职资格的严格规定,并进一步强调其所应遵循的善良管理人义务之后,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之具体条文对此加以明确阐述,即规定无论有无正当理由,管理人皆不得无故辞去其职责,以保障其任职过程中的连续性,从而促进各环节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规范地进行。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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