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过程中担保债权如何处理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破产清算是,对于具有担保确实权的负债,将其视为与其他一般负债同等对待。
完成了对破产费用、共同利益支出及员工薪酬的偿付后,若尚有余额,将会继续对之进行清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破产业在偿还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支出之后,资金的偿还将依据以下依次的还款顺序: 首先,应先偿还破产人拖欠的员工薪资、医疗费用、残疾补贴、抚恤金,同时还需将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必需向员工发放的补偿金纳入偿还范围; 其次,清偿破产人为应付的除上述款项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务款项; 最后,才会考虑债权人的普通债权。 若破产业的现有财产无法满足上述各阶段的偿还需求,则应根据比例原则来配比偿还款项。 同时,破产企业中高层管理层,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以及高级执行官员的薪水应根据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薪资水平来计算。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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