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后罚款如何处理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之相关规定,政府部门所实施之罚款,应当被视为破产企业所承担之债务中之一环,并归类为普通债务范畴。
在破产财产充裕的前提之下,此类罚款将按照清偿顺序加以充分偿还。 具体而言,依照破产清偿的先后次序及财产状况作以判定,处罚决定清晰明了且已颁布则需立即缴纳,由法院指派清算组负责执行此操作。 此外,基于《企业破产法》的精神,破产财产首先应该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接着再遵循以下顺序展开清算工作: (1)破产者拖欠员工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障、伤残补贴及抚恤薪酬等款项; (2)应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欠费;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等各类赔偿费用; (3)破产者所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经费以及所负之税款等各种债务; 最后,复核优先清偿上述各项债务之后剩余的财产,将用来偿还普通破产债务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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