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债务过多,能否申请个人破产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身处深圳经济特区,并已成功连续缴纳深圳社会保险达三个完整年度的人士,倘若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开销而导致失去清偿债务的财务能力,甚至其现有资产无法完全支付所有欠款的情况下,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破产清盘、重组或者达成和解。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须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以下必要文件: (1)包含破产请求、破产后果原因及其详细阐述的破产申请书; (2)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的详细报告、有关社保证明及纳税证明; (3)个人财产清单与夫妻共有财产详表; (4)负债情况明细表; (5)诚实守信的郑重声明。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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