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缓
判处死缓,是指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按照刑法规定应该判处死缓,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问题 | 涉外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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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外国人的认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二、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除(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三、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侵犯外国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4、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 5、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7、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四、涉外刑事案件的通报与通知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一)人民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包括外国籍当事人的姓名(包括译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羁押地点等; (二)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 (三)宣判的时间、地点。 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需要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定通知: (一)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与我国签订有双边领事条约的,根据条约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双边领事条约,但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根据公约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也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可以根据外事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互惠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 (二)在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馆;在外国领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设使、领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或者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通知; (三)双边领事条约规定通知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至迟不得超过七日; (四)双边领事条约没有规定必须通知,外国籍当事人要求不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高级人民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 涉外刑事案件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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