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的给付具体是指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名为“新行为论”的学说,其对立面即所谓的“非给付行为”。
这一学术概念被称为“财产给付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及实际行动的范畴。 财物权的转让行为便属于此类,如移动性财物的清算、他人财物权限的设定等等; 同时亦包含了财务利益的流转行为,诸如债券转让、债务豁免以及其他相关的实际操作等。 还有一些实际行为,将自己所拥有的财富附着在他人财政上等等,但是横跨所有权废弃或者代理权授予这类行为并不属于此类给付行为之列。 值得一提地是,虽然大部分此类行为都是经济性的,然而也有存在无报酬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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