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解释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新的诠释,以下两种情形下所涉及到的他人财产,均不应被判定为属于债务人所有:
1)债务人基于诸如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或租赁等合同性质的制约,对这些财产进行占有的、使用的; 2)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过程中,债务人尚未实际获得所有权的特定财产类别的此类财产。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