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程序的前三个阶段包含哪些内容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破产程序的前三个阶段包含以下内容:
1、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2、宣告程序 破产由法院宣告。 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 3、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 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 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 报明债权的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 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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