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认缴出资的股东而言,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他们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公司的资产无法完全清偿其债务,并且股东未能按照许可中的具体规定足额交纳其出资部分,那么这位股东将会在其尚未出资的额度内为公司的负债提供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其他的股东没有完整地执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出资义务,而对此事知悉或者应该知道的股东却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那么这些股东就将共同承担起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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