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成立后是否仍需缴纳出资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如期完成实际出资义务之后,便无需再次支付任何出资。
然而,若未能成功履行此项义务,则需继续努力,尽快认缴出资到位。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一旦这类公司得以正式成立,倘若发现用于公司设立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远远未能达到公司章程预定的标准,那么责任应由支付此出资的股东承担,他们有责任增补不足之数; 同时,公司成立之时的其他股东必须分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其次,类似的情况也发生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只要尚未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所有发起人均须补缴款项; 其他参与创设公司的人员亦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正式成立,便应向所有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此份证书应该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1)公司全称; (2)公司创立的具体时间; (3)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4)所有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他们为公司贡献的资金金额以及出资时间;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颁布日期。 最后,出资证明书上需要加盖公章以示正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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