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I)该基金的命名应当严格遵循我国现行的《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确保基金达到了一定规模后能够使用含有"投资基金"字眼的正式名称。
(II)在名称中选择行业用语时,允许使用以下词汇: "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表述,以更好地概括其主要业务领域。 (III)对于注册资本(即出资数额)的要求是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且所有的出资都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设立之初实收资本(即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应少于人民币一亿元;而在未来五年之内,注册资本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中所作出的承诺全部到位。 (IV)每位单一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能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除外)。 (V)该基金至少需要三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管理和运行股权投资基金的丰富经验或者与此相关的业务工作经验。 (VI)对于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核定时,核准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以及咨询服务。 在此基础上,基金型企业还可以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禁止从事以下几种业务: 发放贷款;公开展示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通过公共渠道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之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VII)管理型基金公司: 在投资基金管理方面,其注册资本(即出资数额)应不低于人民币三仟万元,所有的出资也须以货币形态进行。 另外,设立之时实收资本(即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要求也与此相同。 同样,每一个单一投资者的投资额也不能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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