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在异地开办分公司须履行什么手续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第一步是名称核定:
1、总公司的全体股东所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文件; 2、公司法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分公司负责人的照片、如非当地户籍的也需暂住证、计生证等证明,而且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明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5、确定主要的经营范围。 第二步是工商登记注册: 1、提交总公司董事长或者分公司负责人所签署并加盖工资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6、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需要满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明原件; 9、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登记机关所发放的全套登记表格以及其他材料文件。 (三)办理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开设银行基本帐户。 (五)到税务机关报到(国税、地税)、申领发票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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