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除权行使的原则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有:
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 4、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等等。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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