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是否具有股东权利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未明令禁止公司的股东担任该公司的监事职务,而仅仅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
1.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禁同时担任监事职位。 2.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依据其实际缴纳的资本作为其对公司应负责任的上限;同样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其fib协作为止,各类股东也只能在他们所购买的股份这一上限范围内,对其所在公司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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