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合伙财产的起源,需要明确指出它源于合伙关系的建立,但这并不等同于共同共有关系所带来的效应。
共同共有关系的存在是以某种特定的血缘或婚姻等特殊关系作为前提的。 然而,合伙关系却不仅仅局限于这些特殊关系,它还可以通过各种法律关系来构建,只需要全体合伙人达成共识并表达出相同的意愿便足以。 这种合伙关系更倾向于按份共有。 2.在财产分割方面,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消亡或终止时,才能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出现丧失共有基础和重大理由的情况,也可以提出分割请求。 至于是否事先约定了分割方式,则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相比之下,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则更为灵活,首先要关注的是是否有约定分割的条款,若有约定则依照约定执行,否则任何共有人都可以随时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 在合伙财产分割中,如果发生任意退伙(即声明退伙)的情况,那么就应该根据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应该予以批准。 这种法律关系更接近于按份共有。 3.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按份共有人除了事先约定之外,还可以自由地转让或分配他们应得的那部分份额,而其他共有人则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然而,由于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更为紧密的联系,因此他们无法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份额。 在合伙财产方面,合伙人除了事先约定之外,还可以自由处置自己应得的那部分合伙财产,包括转让。 同样,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4.在共同债务负担方面,共同共有人在对外关系上需承担连带责任,即承担连带债务。 在内部关系上,除非事先有约定,否则共同共有人将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并且对于每个共同共有人应承担的比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也就是说,共同共有之债并非以份额比例为前提,也没有对一方共同共有人承担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债务设定上限。 按份共有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内部关系上,则按照各自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对于偿还债务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而合伙之债权债务规定与按份共有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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