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成果归属问题如何解决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合作研发所取得发明创新成果的归属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合作研发所产生的发明创新成果中,若已事先对申请专利的相关权益有所明确约定,那么则应严格遵循此协议; 反之,则该发明创新成果将被视为合作研发各方共享所有。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合作研发所取得的发明创新成果,凡先前有约定者,遵循约定即可; 如无特别约定规定,这项发明创新成果便应由参与合作开发的全部当事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